2004年12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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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克隆”样板房走样退房获法院支持
李鸿光

  案件回放
  去年7月中旬,徐女士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约定徐女士预购《同济佳苑》4层某室,房屋总价款为87.5万余元。同时房产开发商出具了确认书,确认徐女士所购的420室交房与现60平方米样板房装修风格、建材配置基本一致,如不一致房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,客户有权要求退房。约定合同当日,徐女士支付了房款26万余元。同年8月14日,徐女士以银行贷款支付了剩余房款。
  今年4月底,房产开发商通知徐女士验收房屋。实地看过了装修一新的房间,徐女士提出该房屋与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,便于5月16日向房产开发商发出《关于解除〈商品房预售合同〉并要求赔偿的通知》,提出即日起与房产开发商解除合同,要求房产开发商在60天内返还自己所付的全部房款及贷款利息,支付房款利息并赔偿总房价2%的赔偿金。之后,双方就合同解除与付款额进行了磋商,但未获结果。
    6月17日,徐女士以“克隆”样板房走样为由,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返还钱款,赔偿经济损失。同时,徐女士还努力与对方交涉坚持退房没有告诉已起诉到法院的事宜,但房产开发商则表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  抱着与徐女士协商解决的房产开发商,意外地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。在法庭上,房产开发商说,对徐女士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,双方还正处于就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协商过程中,约定在15个工作日中给予答复,现徐女士在上述期限未满时就提起诉讼,违反了双方的约定。强调即使全部同意徐女士的请求,按双方的合同约定,房产商还有60日的付款时间。对徐女士“脚踩两只船”这一做法表示强烈不满,认为无端增加的诉讼费开支不愿承担。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徐女士与该房产开发商签订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依法有效,房产开发商对徐女士承诺,所购房屋实样与样板房一致的表态,应视为合同的附件具有约束力。现徐女士对房产开发商不能交付与样板房一致的实样房屋,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,获得房产开发商的认可,遂作出一审判决除判处房产商返还徐女士买房款和利息外,还赔偿徐女士1.7万余元。
  样板房往往是房产开发商包装自己的拳头产品,眼下只要有楼盘销售,往往就会有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观,作为购买的参照数。但实样房屋“依葫芦画瓢”,怎么会“克隆”走样呢?这里只有房产开发商内心最清楚,一般来说样板房往往是不惜工本的,凝聚着房产开发商顶尖的技术和资金投入,而实样房屋在用料和工艺上要打些折扣。但实样房屋“克隆”走样的事情,最好越少越好,因为白纸黑字在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,谁违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(李鸿光)